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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如果有政府機關把行政處分隱藏在字裡行間,以便逃避責任,外界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國安局,或者調查局,因為他們自己覺得不該曝光,或者外交部,因為可能涉及國家顏面。但是,誰能想到,這種不敢在光天化日行事,躲躲藏藏的,竟然是職司百年樹人大計的教育部?

    而若這個教育部的領導,甚至自鳴得意,以為能在技術上不露把柄的情況下,違法施政,恣意妄為,那不只是官員個人無恥、低級、濫權而已,甚至揭露整個政府體制的根本墮落。面對這樣的教育部,更不能不驚覺,過去兩年這些躲在幕後的官員幹過的所有勾當,全都有見不得人動機。

    教育部發給台大的公文全文,已經報載披露,裡頭做出了不知多少逾越權限的處分,但是教育部居然大言不慚,說自己什麼行政處分都沒有做。這一連串好像被隱藏起來處分,剛好是教育部自證其罪,知道自己既沒有法源,也缺少事實,因此對外宣稱沒有做出任何處分。可見教育部心知肚明,所有這些隱藏處分,都是違法濫權。

    教育部在公文中,指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決議內容不當,決議的方式不當,要求重新決議,重新決議時對管中閔的資格要根據教育部認定的方式審查。這些全部都是有非常具體內容的行政處分。

    遴選委員會早在教育部的要求之下,討論教育部從街坊蒐集來的輿情,針對利益衝突的問題進行討論。遴委會發現,教育部道聽途說的利益衝突,對遴選過程產生的影響,根本無法判定,因此決議,不能依據無法判定的推測,推翻遴選結果。這個決定非常科學,也合乎情理。大學的施政怎可因為不確定的推測,而撤銷?政府的施政更不可如此兒戲。

    是否在面對不確定的推測時,應該推翻遴選結果?這當然屬於遴委會的職權,不屬於教育部的職權。教育部並任何無事實依據,卻不接遴委會的科學態度,竟視為不當,且要求遴委會重新判定根本無法判定之事。教育部有調查過嗎?教育部的調查權的法源依據是什麼?教育部為什非要求遴委會須認定遴選結果受到影響不可?

    教育部甚至認定,遴委會不能就無法判定的推測,進行處分,因此當遴委會以決議方式確認,遴選結果不應受推測影響時,教育部指為不當。這個否決遴委會決議的法源何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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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80504-台大學生舉辦「新五四運動」,前台大校長李嗣涔聲援。(甘岱民攝)

    台大學生舉辦「新五四運動」,前台大校長李嗣涔聲援。(甘岱民攝)

    尤其令人髮指的,是教育部鉅細靡遺審視遴委會決議所採用的方式,以及對決議結果再度認定的方式,審查之後,又指為不當。本來只有聘任權的教育部,審查遴委會決議方式的法源在哪裡?拒絕遴委會可以採取其自定的決議方式,教育部的法源又在哪裡?

    但違法濫權不止於此,教育部還恣意妄指管中閔兼職不符台大的程序。其實台大已經說明,管中閔的兼職完全符合台大的程序,台大的產學合作同意書所載明合作開始的日期,是根據台大與產學合作的對象雙方所商定的,與雙方在何月何日交換同意書,兩者沒有關係。教育部認為產學合作雙方不能自行商定開始日期,請問教育部法源在哪裡?

    教育部對不能認定的事,要求認定,這是行政處分;教育部對遴委會維護遴選結果以免於受到不確定推測的影響,認為是遴委會未盡職責,必須重新決議,這是行政處分;教育部要求遴委會拋棄特定決議方式,改採其他方式,這是行政處分;教育部認為台大產學合作的起始日期,不能按照台大行之有年的慣例推動,這是行政處分。

    教育部層層的行政處分,從其公文要求台大重新做這做那,就可以看到,為什麼教育部睜眼說瞎話,強調沒有做任何處分?因為,這樣的行政命令,俱為亂命,見不得人。教育部違法濫權,已難見容其自己的標準,而敗德藏私,尤其摧毀禮義廉恥。

    到底教育部這樣遮遮掩掩,實際恣意妄為的動機,是要幹嘛呢?而台大能不接受如此不受法治原則約束,耍小聰明,引幾條法律搪塞社會大眾的主管機關嗎?打行政官司,難逃官官相護的後果,而且教育部官員心中早就無法,法是對付台大的武器。

    必須直接回覆教育部,在教育部聘任權的前提之下直書,遴委會對不確定推測的影響,有判定的權力,也有根據判定來決議如何處分的權力,更有決定採取什麼決議方式的權力,而台大對產學合作如何依法決定其起始日期,有絕對的自主權力。但是,這些權力不牴觸、不屬於、不來自教育部的聘任權。教育部若堅持前封公文內容,認為對於上述權力有審查並否決的更高權力,須言明。

    台大不求勝,但是必須透過這個過程不斷揭發教育部的無法無天,偷雞摸狗,自慚形穢,保留一個法律上的道理,未來促轉會才有依據,可以平反。(推薦閱讀:夏珍專欄:蔡英文創造了「無賴政府」的奇蹟!

    *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、中山大學教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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